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422执恢138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女,2010年1月28日出生,住衡南县。
法定代理人:王某,女,198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住衡阳县。
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8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住衡阳县。
被执行人:张先高,男,195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衡南县。
被执行人:许正兰,女,195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衡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衡中法少民终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先高、许正兰在银行的存款19212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蒋成香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唐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