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9)湘3101执保104号田永浩、湖南省伟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珠海新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廖志丹、赵永红:申请人田永浩与被申请人湖南省伟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珠海新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廖志丹、赵永红劳务合同纠纷诉讼中财产保全一案,因未查到被申请人湖南省伟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珠海新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廖志丹、赵永红有财产可供保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该案按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方式结案。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