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1022执5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宜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平。
被执行人:曾军刚,男。
被执行人:邓勋浩,男。
被执行人:邓海凤,女。 申请执行人湖南宜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军刚、邓勋浩、邓海凤金融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宜章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5日作出(2017)湘1022民初1818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宜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执行。 2019年4月2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曾军刚、邓勋浩、邓海凤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4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部门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于2019年4月26日对被执行人曾军刚、邓勋浩、邓海凤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于2019年4月28日本院向宜章县房产管理局、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宜章县人寿保险公司等财产部门发起财产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经法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曾军刚、邓勋浩、邓海凤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6月2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184792.06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184792.06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左 亚 军
审判员 封 加 军
审判员 魏 益 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义香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