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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322执129号

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小平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7-01
所属地区
四川省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小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0322执129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蒋维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廖国胜,自贡市贡井区天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李小平,男,198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小平追偿权纠纷一案,富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322民初25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小平支付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059.25元,但被执行人李小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小平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晓丽

审判员  雷腾科

审判员  王大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兰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