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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527执231号

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筠连支行、高县中和煤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筠连支行;筠连县夏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李朝银;应绍强;筠连县兴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筠连县武德乡河坝煤业有限公司;高县中和煤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527执231号

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筠连支行,住所地:四川省筠连县筠连镇筠州北路**,组织机构代码:68239946-8。 代表人:龙树权,行长。

被执行人:高县中和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四川省高县文江镇腾龙村,信用代码:91511525MA62A7WE1L。

法定代表人:杨勇,经理。

被执行人:筠连县武德乡河坝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四川省筠连县武德乡鱼池村**,信用代码:915115275676332048。

法定代表人:王大元,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筠连县夏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四川省筠连县镇舟镇政兴村,信用代码:91511527723242951P。

法定代表人:李朝银,董事长。

被执行人:筠连县兴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四川省筠连县塘坝乡幸福村**,信用代码:91511527209252903Q。

法定代表人:应绍强,董事长。

被执行人:应绍强,男,1975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

被执行人:李朝银,男,1969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筠连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筠连支行与被执行人高县中和煤业有限公司、筠连县武德乡河坝煤业有限公司、筠连县夏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筠连县兴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李朝银、应绍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筠连支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7073476元及利息、罚息。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筠连县兴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筠连支行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筠连县兴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出产的每吨煤矿提取5元偿还对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筠连支行的债务,若被执行人筠连县兴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完毕对案外人力合公司的债务后,被执行人筠连县兴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出产的每吨煤矿提取25元偿还对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筠连支行的债务至付清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1527执2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永

审判员 王宗揆

审判员 张建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俊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