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223民初7305号
原告: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联星街道办事处交通北路**。
法定代表人:郭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万锋,男,1979年5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城关镇胜利社区陈家塘弦小区**,身份证号码:4302231979********。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旷娇娥,女,1968年5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住湖南省攸县/div>
被告:肖曼生,男,196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住湖南省攸县/div>原告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旷娇娥、肖曼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
原告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系自愿,且未违反我国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975元,减半收取3988元,由原告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彭运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彭丽敏
书记员贺咸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