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002民初1161号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住所地威海市青岛北路**中信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866696619W。
负责人:吴从勇,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露露,山东齐鲁(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庆华,山东齐鲁(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新朋。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被告郑新朋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2元(系减半收取),公告费26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艳
人民陪审员 林均彩
人民陪审员 黄爱琴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向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