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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002民初1161号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被告郑新朋信用卡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郑新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002民初1161号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住所地威海市青岛北路**中信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866696619W。

负责人:吴从勇,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露露,山东齐鲁(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庆华,山东齐鲁(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新朋。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被告郑新朋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2元(系减半收取),公告费26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艳

人民陪审员  林均彩

人民陪审员  黄爱琴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向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