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民终298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景春,男,196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充沛,河南成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洁,女,汉族,1967年4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唐二付(曾用名王洛成),男,196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玉东,洛阳市老城区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王景春因与被上诉人唐二付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8)豫0304民初1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房产位于洛阳市××区××街坊××单元××号的房屋,该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均为王建章,配偶为孙淑花,该房产系二人共同财产。唐二付称为该房屋已交过二次购房款共计12172.01元,依据是否充分,所涉房产关于王建章应有的份额应当一并予以查明并做出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8)豫0304民初153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景春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赵广云
审判员 杨元卿
审判员 李 慧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雷心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