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3民终2988号

王景春、唐二付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21-04-22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王景春;唐二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民终298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景春,男,196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充沛,河南成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洁,女,汉族,1967年4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唐二付(曾用名王洛成),男,196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玉东,洛阳市老城区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王景春因与被上诉人唐二付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8)豫0304民初1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房产位于洛阳市××区××街坊××单元××号的房屋,该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均为王建章,配偶为孙淑花,该房产系二人共同财产。唐二付称为该房屋已交过二次购房款共计12172.01元,依据是否充分,所涉房产关于王建章应有的份额应当一并予以查明并做出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8)豫0304民初153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景春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赵广云

审判员  杨元卿

审判员  李 慧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雷心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