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宁0106民初6168号
原告:银川奥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侯建忠,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罗金萍,女,1975年10月15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原告银川奥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罗金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银川奥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银川奥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银川奥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彦学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欣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