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1122民初855号
原告:钟山县清塘镇丰收农业服务部,住所地广西贺州市钟山县清塘镇白黄路桥甫路口西侧(清塘镇长途客运站对面)。
法定代表人:刘活堂。
被告:覃高稳,男,197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钟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山县清塘镇丰收农业服务部与被告覃高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山县清塘镇丰收农业服务部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钟山县清塘镇丰收农业服务部撤回起诉是其自由处分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钟山县清塘镇丰收农业服务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钟山县清塘镇丰收农业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钟丽群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黄水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