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0723执27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苏永和,男,汉族,1957年3月5日出生。
被执行人:杨秀顺,男,汉族,1950年8月1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苏永和与杨秀顺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生效的(2017)云0723民初157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18年12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2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杨秀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公司登记、证券登记、不动产登记等信息,银行卡内有存款4800元,但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杨秀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当面约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再申请恢复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执行到位金额为4800.0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15200元。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华坪县人民法院(2019)云0723执2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谷树才
审判员 周 祥
审判员 郭晓丹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