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104执555号
申请执行人:张志强,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执行人:长春市铭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长春市朝阳区。 关于张志强与长春市铭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吉01民终4492号民事判决书。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长春市铭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3、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理财、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进行了查询,没有查询到上述财产线索。 4、到被执行人现住址未查找到被执行人。 本案执行标的为588,510.00元,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吉01民终44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 健
审判员 吕同玉
审判员 郑青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世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