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06执4084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金控网络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自编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04471768U。
法定代表人:李嘉玮。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容川、苏怡,均为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黄锦何,男,198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被执行人:廖红红,女,198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被执行人:黄建文,男,198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被执行人:冯敏玲,女,198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关于广州金控网络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黄锦何、廖红红、黄建文、冯敏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粤0106民初250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78246.04元及利息、罚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96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 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但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依法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内容无法实现。现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粤0106执40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条件,可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王 羽 执行员 罗伟能 执行员 吴海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方子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