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渝0120行审9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璧渝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70093446271。 法定代表人李定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纯银,男,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重庆市璧山区九木堂装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仙山路**附**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MA5UMLGL4A。 法定代表人罗会来,职务不详。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璧人社罚〔2018〕5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在承建璧山地区装饰装修工程中存在拖欠张代红灯14人2017年9月-2018年8月期间的剩余人工工资177754元的行为。2018年5年9月11日,申请执行人作出了璧人社监令〔2018〕313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8年9月28日前依法支付张代红等14人的剩余人工工资177754,并于同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于2018年10月31日前支付了张代红等4人的全部工资及雷恒等6人的部分工资共计28900元,还拖欠雷恒等10人的工资148854元。2018年11月8日,申请执行人作出了璧人社监罚告〔2018〕5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和璧人社监听告〔2018〕5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被执行人拟处罚事项及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并于同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2018年11月26日,申请执行人作出了璧人社罚〔2018〕5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被执行人罚款8000元,告知被执行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告知复议权和诉权。2018年11月28日,因无法联系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的经营场所张贴送达了该处罚决定书,并向其法定代表人进行了短信告知。因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30日作出了璧人社监罚催〔2019〕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催告书》,告知被执行人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处罚决定书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无法联系,申请执行人于次日在其经营场所张贴送达了该催告书,并向其法定代表人进行了短信告知。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璧人社罚〔2018〕5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内容。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璧人社罚〔2018〕5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 判 长 陈 伟
人民陪审员 王 萍
人民陪审员 陈 语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胡宗维
书 记 员 罗春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