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5民初4552号
原告:黄某,男,壮族,1991年11月1日出生,住南宁市江**。
被告:曾某,男,汉族,1992年8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原告黄某与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黄某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苏建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苏春倩 ——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