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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5民初4552号

黄某与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某;曾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5民初4552号

原告:黄某,男,壮族,1991年11月1日出生,住南宁市江**。

被告:曾某,男,汉族,1992年8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原告黄某与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黄某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苏建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苏春倩 ——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