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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84执496号之一

陈井先、周凤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井先;周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84执4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井先,男,196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平伦,四川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周凤,女,198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井先与被执行人周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至今未依法履行也未申报财产。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被执行人周凤下落不明,其名下无到期债权、不动产登记信息以及对外投资信息。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332.10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在登记机关查封了执行人周凤名下的车牌川A×××××号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因不能找到车辆而未实际扣押。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周凤发出限制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依据(2018)川0184民初146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109,740元,经本次执行,剩余债权107,407.9元未能实现,本案执行费1546元被执行人未缴纳。 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文军

审判员  倪望博

审判员  毛德云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施佳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