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1022执8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宜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平。
被执行人:曾庆秀,男。
被执行人:曾群英,女。
被执行人:曾香军,男。 申请执行人湖南宜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庆秀、曾群英、曾香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宜章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日作出(2018)湘1022民初479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宜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执行。 2019年6月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曾庆秀、曾群英、曾香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于2019年6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19年6月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2019年6月10日向宜章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宜章县人寿保险公司等财产部门发起财产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对被执行人曾庆秀、曾群英、曾香军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湖南宜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述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湖南宜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告知申请执行人湖南宜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6月2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8680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8680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左 亚 军
审判员 封 加 军
审判员 魏 益 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曾淑贞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