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981民初821号
原告:黄某,女,196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原告
委托代理人:黄春琴,丰城市正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周某,男,196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原告黄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周某(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后,原告黄某于2019年6月21日以因打算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因打算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 判 长 孙 瑜
人民陪审员 黄 力
人民陪审员 付荣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