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浙0327刑初64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继田,男,1994年2月28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待业,户籍所在地苍南县,现住苍南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刑检刑诉〔2019〕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继田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尚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继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9年3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林继田独自一人来到苍南县前,溜门进入该民房的三楼前间,盗走被害人王某放在床边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1100元后逃离现场。2.2019年4月1日11时许,被告人林继田独自一人来到钱库镇公园××路××号前,溜门进入该民房二楼前间,盗走被害人毛某放在衣柜内的现金人民币81元后逃离现场。3.2019年4月1日11时许,被告人林继田独自一人来到钱库镇环城北路292号前,溜门进入该民房四楼前间,盗走被害人苑某放在旅行包内的黄金貔貅手镯两个,黄金挂坠一个(经鉴定合计重16.8克,价值人民币4888元),后将上述黄金首饰以人民币4500元的价格卖到望里镇菜市街29号苏某经营的“金望福珠宝店”。案发后,被告人林继田已赔偿各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各被害人的谅解。公诉机关因被告人林继田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继田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林继田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签字具结。上述事实,被告人林继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毛某、苑某的陈述,证人苏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称量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谅解书,户籍证明及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继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林继田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了各被告人的损失,取得了各被害人的谅解,可依法从轻和酌情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林继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日起至2020年4月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章荣旻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阳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