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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724执592号

龙仲寿与龙仲生其他案由结案通知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龙仲寿;龙仲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 西 省 西 乡 县 人 民 法 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陕0724执592号 龙某甲、龙某乙: 申请执行人龙某甲与被执行人龙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7民终12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龙某乙给付赔偿款4172.15元。本院已经受理。 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龙某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即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125元,申请执行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龙某乙交纳了执行款4172.15元,该款申请执行人龙某甲已领取。案件受理费1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龙某乙已交纳。该案执行依据(2018)陕07民终12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龙某乙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