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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825执1372号

陈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陈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825执1372号被执行人陈黎,女,198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陈黎罚金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决定书;于2019年3月5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进行了查询,于2019年5月3日再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截止2019年6月21日,执行标的为9.4328万元,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现本案已立案超过三个月,被执行人名下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0825执137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限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牛卫平

审判员  杨得坡

审判员  杨太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