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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102执406号

申请执行人杨凤国与被执行人杨碧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凤国;杨碧波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102执406号申请执行人杨凤国,男,汉族。被执行人杨碧波,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杨凤国与被执行人杨碧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作出(2018)湘1102民初7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碧波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凤国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执行,同日向申请执行人杨凤国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19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杨碧波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同时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并依法将被执行人杨碧波在金融机构的账户予以冻结,于2019年5月5日对被执行人杨碧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019年5月21日相继向不动产登记中心、银行、工商、证券、保险、住房公积金、车辆管理所等查询被执行人杨碧波的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杨凤国,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杨碧波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告知申请执行人杨凤国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6月2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0000.00元,已执行到位0.00元,尚有40000.00元债权和诉讼费900.00元、执行费500.0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杨碧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杨凤国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告知申请执行人杨凤国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彭义军

审判员  全宏伟

审判员  张 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岳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