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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726执275号

来秀梅、宋卫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21-05-13
所属地区
河南省延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来秀梅;宋卫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726执275号

申请执行人:来秀梅,女,汉族,1973年5月21日出生,住延津县。

被执行人:宋卫强,男,汉族,1972年10月5日出生,住延津县。本院在执行来秀梅申请执行宋卫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豫0726民初26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78000元及利息、保全费97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107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存款1561.91元,经法院扣划,已由申请人领走,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延津县××花园××单元××房产,无优先处置权,暂无法处置。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2019年4月23日、2019年5月13日、2019年6月13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存款、车辆、公积金、房产、股权、工商登记等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它可供执行完毕的财产。2.经法院调查传唤被执行人,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25日、2019年6月13日在被执行人住所地张贴传票,被执行人均未到庭。3.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9年6月21日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0726民初26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齐   献   学

审判员 王志勇

审判员姜志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缑   玉   民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9年8月14日地点:执行局合议庭成员:姜志霞、王志勇、李绍简承办人:缑玉民

书记员:李俊航评议河南延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周永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缑玉民:河南延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周永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存款2175.48元,经法院扣划,已由申请人领走。本院于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存款、车辆、公积金、房产、股权、工商登记等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它可供执行完毕的财产。经法院调查传唤被执行人,本院分别于2019年2月21日、2019年7月15日在被执行人住所地张贴传票,被执行人均未到庭。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9年8月13日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案件暂无法执结。姜志霞意见:建议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王志勇意见: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李绍简意见: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评议:一致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