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024执287号
申请执行人:唐仁胡。
被执行人:嘉禾县袁家镇马鞍山煤矿。
法定代表人:彭传辉。申请执行人唐仁胡与被执行人嘉禾县袁家镇马鞍山煤矿(以下简称“马鞍山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作出的(2018)湘1024民初4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没有银行存款,没有工商、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情况的登记。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网络冻结了被执行人可供冻结的银行账户。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如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则视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才恢复执行。但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明确表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9)湘1024执28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 军
审判员 肖向东
审判员 李文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雷 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