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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024执287号

唐仁胡与被执行人嘉禾县袁家镇马鞍山煤矿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湖南省嘉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唐仁胡;嘉禾县袁家镇马鞍山煤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024执287号

申请执行人:唐仁胡。

被执行人:嘉禾县袁家镇马鞍山煤矿。

法定代表人:彭传辉。申请执行人唐仁胡与被执行人嘉禾县袁家镇马鞍山煤矿(以下简称“马鞍山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作出的(2018)湘1024民初4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没有银行存款,没有工商、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情况的登记。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网络冻结了被执行人可供冻结的银行账户。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如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则视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才恢复执行。但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明确表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9)湘1024执28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 军

审判员 肖向东

审判员 李文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雷 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