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482财保22号
申请人:河南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山王庄镇。
法定代表人:魏某。
被
申请人:湖南某公司。住所地:常宁市村塘。
法定代表人:夏某。 申请人河南某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价值同等的财产。申请人河南某公司以阳某所有的座落在常宁市宜阳办事处的房产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价值同等的财产。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阳某所有的座落在常宁市宜阳办事处的房产。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鸿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黄卫民
书 记 员 邹召兴 打印责任人:黄卫民校对责任人:李鸿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