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525民初643号 
原告:杨小峰,男,汉族,1981年11月08日出生,住白水县,居民身份证: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汤云朋,男,汉族,1967年7月8日出生,住澄城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小峰与被告汤云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小峰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小峰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小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小峰负担。  
审 判 员  杨 宝 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任 景 哲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