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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525民初643号

杨小峰与汤云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小峰;汤云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525民初643号 

原告:杨小峰,男,汉族,1981年11月08日出生,住白水县,居民身份证: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汤云朋,男,汉族,1967年7月8日出生,住澄城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小峰与被告汤云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小峰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小峰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小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小峰负担。  

审 判 员  杨 宝 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任 景 哲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