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4民初6195号
原告: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康平路**院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7440621321。
法定代表人:黄可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向,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朝生,该公司员工。
被告:孙青春,男,198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原告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青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2019年6月21日,原告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潘龙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李峰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