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9)湘0528执566号周忠华;石君辉: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周忠华与被执行人石君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向本院履行并支付本案标的金额136000元,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本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