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1026执132号
申请执行人:杨建超,男,汉族,1976年6月6日出生,陕西省山阳县人,系柞水县杨超建筑五金机电店经营者,公民身份号码:61252XXXX6********。
被执行人:刘孝俊,男,汉族,1978年5月11日出生,陕西省山阳县人,现住柞水县亿华广告公司,公民身份号码:61252XXXX8********。
被执行人:汪鑫,男,汉族,1996年4月11日出生,住陕西省山阳县,公民身份号码:61252XXXX6********。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建超与被执行人刘孝俊、汪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孝俊、汪鑫应付给申请执行人杨建超货款306103元、利息2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100元,共计329203元。执行中,我院划拨被执行人汪鑫账户存款80000元,下欠249203元,被执行人刘孝俊、汪鑫于2019年5月15日前支付10万元,2019年7月31日前支付149203元。执行费44912246元被执行人刘孝俊已负担。因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陕1026执1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盛刚
审判员 贾 伟
审判员 程 凡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石航序 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