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528执保287号
申请人: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新宁县金石镇解放路**。
法定代表人:林许初,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典方,系该公司员工。
被
申请人:蒋达军,男,197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宁县。
被
申请人:肖敏,男,198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宁县。
被
申请人:陈双秀,女,198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宁县。申请人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蒋达军、肖敏、陈双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2019)湘0528财保240号民事裁定书查询被申请人蒋达军、肖敏、陈双秀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经查,被申请人蒋达军、肖敏、陈双秀名下无存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9)湘0528执保287号案件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凤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刘星佑
书记员黄唯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