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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4002财保210号

刘永贵与伊犁华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伊犁华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察布查尔县分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刘永贵;伊犁华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伊犁华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察布查尔县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4002财保210号

申请人:刘永贵,男,汉族,1969年1月30日生,住伊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焱,伊宁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伊犁华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宁市。

法定代表人:秦福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伊犁华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察布查尔县分公司,住所地察布查尔县。

负责人:秦福平,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刘永贵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伊犁华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察布查尔县分公司、伊犁华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63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申请人刘永贵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出具的630,000元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永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伊犁华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支行账户×××的银行存款630,000元,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3,670元,由刘永贵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思思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 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