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0824执170号申请执行人陆继春,女,1965年10月29日生,汉族,系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人,现住景谷县。申请执行人熊文华,男,1994年07月05日生,汉族,系景谷县人。现住不详。申请执行人陆继春与被执行人熊文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陆继春依据(2018)云0824民初12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0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01月18日向被执行人熊文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熊文华向申请执行人陆继春支付货款及利息42276.06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熊文华长期外出务工,下落不明,通过司法网络查控、传统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有一辆云JLL2**五羊本田摩托车,经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对该车辆的处置,其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和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陆继春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熊文华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经过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觐
审判员 李 东
审判员 刘忠海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柳朝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