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321执11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何金贵,男,198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执行人:何小兵,男,197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金贵与被执行人何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1321民初2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何小兵应于2019年3月25日之前向申请执行人何金贵返还借款640000元并支付利息。因被执行人何小兵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何金贵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于2019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何小兵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何小兵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据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何小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有等方式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何小兵名下财产情况如下: 一、查明被执行人何小兵在银行、网络支付机构仅有零星存款,已依法冻结; 二、查明被执行人何小兵在国土、不动产登记机关无房产登记信息; 三、查明被执行人何小兵在南部县车辆管理所登记有奥迪牌(号牌号码:川R×××××)汽车一辆,已轮候查封,但未扣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四、查明被执行人何小兵在证券机构无财产登记; 五、查明被执行人何小兵在工商登记机构无登记信息; 六、通过委托西充县人民法院实地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何小兵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下落。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何金贵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何金贵明确表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何小兵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本金640000元及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何小兵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何小兵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何金贵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何小兵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何金贵发现被执行人何小兵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何金贵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德道
审判员 黄 达
审判员 马宇龙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奇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