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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124民初6号

原告刘某兵与被告刘某强、邓某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某兵;刘某强;邓某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1124民初6号

原告:刘某兵,男,湖南省道县人,住湖南省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家解,道县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强,男,湖南省道县人,住湖南省道县。

被告:邓某燕,女,湖南省道县人,住湖南省道县。 原告刘某兵与被告刘某强、邓某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

审判员许勇任

审判长,与

人民陪审员熊海波、周静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家解到庭诉讼,被告刘某强、邓某燕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某强、邓某燕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6000元及逾期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是一个村的,被告在外办工厂缺少资金周转,于2015年4月3日至2016年4月19日分四次向原告借款56000元,均出具了借条。有两张约定借期为一个月,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绝还款,故现诉至法院。 被告刘某强、邓某燕未予答辩。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刘某强、邓某燕为夫妻关系。2015年4月3日,被告以办工厂缺少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被告刘某强、邓某燕向原告出具借据,载明:今工厂资金需求现向刘某兵借人民币20000元,以此为据。2015年6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被告刘某强向原告出具借据,载明:今资金欠缺周转向刘某兵借10000元整,周转1个月。2016年1月31日,被告以买车缺钱为由向原告借款,被告刘某强向原告出具借据,载明:今刘某强取车向刘某兵借款20000元整,限期一个月内还清。2016年4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被告刘某强向原告出具借据,载明:今刘某强向刘某兵借6000元整,以此凭证。四次借款中,原告均按借据载明金额支付二被告现金。现二被告未偿还原告任何款项。

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刘某强、邓某燕向原告借款,并出具了借据,约定了借款金额,原告向被告刘某强、邓某燕支付了借款,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债务到期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依法应予支持。对于逾期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本院对原告逾期利息请求予以支持。其中两笔借款约定了还款期限,因此逾期利息应自借款到期时起算。另两笔未约定还款期限,应自判决生效时起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由被告刘某强、邓某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刘某兵借款本金56000元及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至执行完毕止,其中10000自2015年7月21日起计息,其中20000元自2016年3月2日起计息,其中26000元自判决生效时起计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被告刘某强、邓某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许 勇

人民陪审员  熊海波

人民陪审员  周 静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何 时 代理

书记员  陈宇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