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03民初7872号
原告:任毓杰,男,195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告:任毓敏,女,194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原告任毓杰与被告任毓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告任毓敏于2019年6月20日起诉原告任毓杰,要求确认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号房屋所有权归任毓敏所有,该案案号为(2019)津0103民初8513号,该房屋与本案诉争房屋系同一房屋,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任毓杰起诉要求被告任毓敏将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号房屋腾空并返还原告任毓杰。另案要求确认该房屋所有权权属,本案应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张国栋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路 琦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