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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606执603号

刘文红、河北五洲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刘文红;河北五洲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606执603号

申请执行人:刘文红、女、汉族、1970-02-21出生、身份证号现住河北省保定市。

被执行人:河北五洲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

法定代表人:陈宏、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刘文红与被执行人河北五洲集团有限公司为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做出的保劳人仲案{2017}17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文红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及上级主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处于破产准备阶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执行保定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保劳人仲案{2017}176号仲裁裁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向东

审判员  贾 旭陪审员  王 达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朱孝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