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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002执1125号

申请执行人彭亚文与执行人湖南郴州市广德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彭亚文;湖南郴州市广德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002执1125号申请执行人彭亚文,女,197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人,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被执行人湖南郴州市广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升平路******。法定代表人王堂英,女,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彭亚文与被执行人湖南郴州市广德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作出的(2017)湘1002民初48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湖南郴州市广德实业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南郴州市广德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控,主要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19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湖南郴州市广德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措施。

二、2019年5月20日本院分别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湖南郴州市广德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经过查询,被执行人湖南郴州市广德实业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

三、2019年3月15日(系列案),本院向郴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部门提起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湖南郴州市广德实业有限公司有财产但暂时无法执行。

四、2019年6月21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彭亚文,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以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9年6月2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33500元(其中调解书确定的本金为250000元,2019年3月15日之前利息为265500元,2019年3月16日至6月21日利息为18000元,2019年6月22日之后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合计533500元),尚有533500元债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湖南郴州市广德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目前并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湖南郴州市广德实业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辉丽

审判员  周 莹

审判员  周林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邓智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