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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831执128号

郑某某与李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某某;李某某;陈某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831执128号 申请执行人郑某某,女,1985年6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何家集镇眠虎沟村**。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83年5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住甘肃省静宁县李店镇店子村****/div> 被执行人陈某某,女,1982年8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崇业办麻李村委会麻李村**iv> 本院在执行郑某某与李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某某长期下落不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其无存款、无房产、无工商登记信息,名下车辆已被本院依法查封,暂不能及时处置,其再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决定对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现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姬文戈

审判员  李 俊

审判员  段 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孝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