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鲁0982执1508号 申请执行人羊志安与被执行人李波、张荣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50000元,经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相关执行手续,扣划被执行人李波存款5684.17元,被执行人李波向本院缴纳执行款39350元,并缴纳执行费650元。申请执行人羊志安自愿放弃剩余本金、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迟延履行利息。被执行人李波全部履行了(2019)鲁0982执1508号确定的义务,且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执行完毕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