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802民初2337号原告乔新华,女,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若彬,湖南金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家界大业创展建材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枫香岗乡响水洞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673599150P。
法定代表人:吕建纯,公司总经理。
原告乔新华与被告张家界大业创展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乔新华于2019年6月21日以与被告张家界大业创展建材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乔新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新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胡令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周正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庄 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