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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802执424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分行、杨斌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分行;杨斌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0802执42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9183545072。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西路**。

负责人:王文卫,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正强,男,系该行信贷与投资管理部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杨斌,男,1976年7月22日生,汉族,云南帝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分行与被执行人杨斌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云0802民初28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杨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斌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分行偿还截止至2018年10月18日止,信用卡(卡号:43×××71)透支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合计83733.35元),并支付自2018年10月18日起至上述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按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计算利息及违约金)。负担案件受理费946.50元,申请执行费1156.00元。但被执行人杨斌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在全国范围内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不动产、工商总局(工商登记信息)等进行财产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杨斌名下有车牌号码为云J×××**奥迪牌车辆一辆,因该车辆已抵押给上海东正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且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0日作出的(2018)沪0115民初32950号判决书第四项内容载明上海东正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在债权范围内对杨斌所有的车牌号为“云J×××**”的车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所以本院无法进一步处置该车辆。另外,被执行人杨斌共有(被执行人杨斌占1%比例,第三人毕跃占99%)的位于普洱市××区××路××线西侧××人家××单元××室××房产××套,因杨斌占有份额较少,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分行不要求法院对该套房屋进行查封、评估、拍卖、变卖等处理。除此之外,通过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原所在地及周边进行财产调查,经穷尽执行调查措施,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杨斌在银行开户的2个账户及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2个账户予以冻结,并采取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惩戒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市分行,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工作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中,因被执行人杨斌所有的上述奥迪牌车辆一辆在上海东正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设有抵押权,而无法进一步处置。被执行人杨斌共有的上述房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处理。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名下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可处置上述财产或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江涛

审判员  辛高云

审判员  朱格志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爱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