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1102民申8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原告):衡水经济开发区通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和平西路**。
法定代表人:赵林行,董事长。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衡水贵和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枣强县胜利北路商业**div>
法定代表人:张全贵,总经理。再审申请人衡水经济开发区通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衡水贵和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2017)冀1102民初56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执行实施机构发现该调解书内容违反相关规定,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2018)冀1102执1897号之二执行裁定,终结该案执行。于是,衡水经济开发区通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审查期间,再审申请人衡水经济开发区通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衡水贵和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均同意由本院依法撤销(2017)冀1102民初5613号民事调解书,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作出的(2017)冀1102民初561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衡水经济开发区通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审判长 刘九恩
审判员 孙瑞尊
审判员 牛金雪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雨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