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792财保60号
申请人:绵阳国台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河北—平武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杨超,公司经理。
被
申请人:四川威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河北—平武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徐贤平,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绵阳国台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威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总计464969.70元的存款或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并已提供具体被保全财产线索如下:被申请人四川威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在申请人绵阳国台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位于绵阳高新区河北—平武工业园的厂房及仓库拥有大量生产设备。担保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任政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四川威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价值464969.70元的生产设备(现存放于申请人绵阳国台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位于绵阳高新区河北—平武工业园的厂房及仓库内)。 案件申请费2845元,由申请人绵阳国台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邹恩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