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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52民初3714号

屈园元与屈雷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屈园元;屈雷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52民初3714号

原告:屈园元,男,199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

被告:屈雷翔,男,199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

原告屈园元与被告屈雷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屈园元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园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3.75元,由原告屈园元负担。

审 判 员  杨 妍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滕长江

书 记 员  刘玉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