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52民初3714号
原告:屈园元,男,199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
被告:屈雷翔,男,199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
原告屈园元与被告屈雷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屈园元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园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3.75元,由原告屈园元负担。
审 判 员 杨 妍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滕长江
书 记 员 刘玉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