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81民初1748号
原告:杜树林,男,汉族,1985年6月6日生,住山东省高密市。
被告:高绪东,个体老板,住山东省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树林与被告高绪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树林负担。
审 判 长 汤龙江
审 判 员 赵 娜
人民陪审员 逄金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贾立超
书记员曲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