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粤0112执1905号

广州信仁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与邝玉贤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7-01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州信仁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邝玉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粤0112执1905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信仁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永佳,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梁友斌,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邝玉贤。关于广州信仁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与邝玉贤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粤0112民初2742号民事判决书并根据申请执行人广州信仁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即:向广州信仁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2800元及违约金2800元,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邝玉贤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同时经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公安局查询以及委托被执行人邝玉贤户籍所在的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代为查询其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邝玉贤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还依职权向被执行人邝玉贤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现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邝玉贤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8)粤0112民初27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邝玉贤应严格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邝玉贤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没有异议,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9)粤0112执190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李桂模

审判员  李治忠

审判员  邓劭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骆雪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