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703执273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常德分中心,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负责人:郭威,该中心经理。委托执行代理人:周素云,湖南凌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毛云武,男,197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澧阳镇。
被执行人:李梅,女,198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阳成,男,197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澧阳镇。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常德分中心与毛云武、李梅、阳成金融借款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7)湘0703民初20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常德分中心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2019年2月26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2019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毛云武、李梅、阳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2月28日和2019年5月2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于2019年3月13日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保险、住房公积金财产状况。在执行过程中,阳成履行了10480元,王明履行了4605元,经查,被执行人毛云武、李梅、阳成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19年3月2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毛云武、李梅、阳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0677元,已经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5085元,未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592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建平
审判员 周建军
审判员 郑 丹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武利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