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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602刑初324号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与王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21-04-13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甘0602刑初324号公诉机关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武威市人,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无业。曾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3月21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6年9月7日又因吸食毒品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2月10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看守所。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凉检公诉刑诉(2019)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柯发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9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与张学成、徐建华在武威市凉州皇冠国际酒吧喝酒时商议,张学成、徐建华各出资100元向王某购买毒品海洛因。同年2月10日0时30分许,在武威市凉州区京湖宾馆二楼的8206房间,王某从徐建华处收到其与张学成出资的200元现金后,分别给张、徐二人交付毒品海洛因各一小包准备吸食时,被公安民警查获,当场从张、徐二人处查扣毒品海洛因两小包,净重共计0.15克;从王某处查扣毒资200元及“苹果”牌手机一部。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称量笔录、检验鉴定报告、通话记录、毒品移交票据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并经质证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禁毒法令,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毒品海洛因,毒害公民身体健康,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刑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9日止。)二、随案移送的毒资200元及作案工具“苹果”牌手机一部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闫会德

人民陪审员 付开华

人民陪审员 张金香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彩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