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1127民初867号之三
原告:河北省景县宏远通讯有限公司,住址:河北省景县广川镇西早科。统一社会信用代:91131127766635579P。
法定代表人:范洪章,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志勇,公司经理。
被告: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四川省广安经济开发区奎阁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MA62B1F75A。
法定代表人:伍刚,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映,公司员工。本院审理的原告河北省景县宏远通讯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6月13日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申请法院将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银行账户中的150万元划拨至景县法院账户用来偿还河北省景县宏远通讯有限公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告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琳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