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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627民初691号

刘喜平与王延军,陕西龙林建筑有限公司,陕西龙林建筑有限公司甘泉石马河项目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喜平;王延军;陕西龙林建筑有限公司;陕西龙林建筑有限公司甘泉石马河项目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陕0627民初691号 原告刘喜平,男,197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现住甘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王延军,男,汉族,住址陕西省富县,现住富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龙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宝塔办事处东苑社区市政建设公司家属院4-20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691122145M

法定代表人:余荷花

被告:陕西龙林建筑有限公司甘泉石马河项目部,住所甘泉县。

负责人:陈占利    本院在审理刘喜平与王延军,陕西龙林建筑有限公司,陕西龙林建筑有限公司甘泉石马河项目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喜平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喜平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且系原告本人的真实意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喜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刘喜平负担。审  判  员  魏 延 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贺 少 杰   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