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陕0627民初691号 原告刘喜平,男,197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现住甘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王延军,男,汉族,住址陕西省富县,现住富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龙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宝塔办事处东苑社区市政建设公司家属院4-20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691122145M
法定代表人:余荷花
被告:陕西龙林建筑有限公司甘泉石马河项目部,住所甘泉县。
负责人:陈占利    本院在审理刘喜平与王延军,陕西龙林建筑有限公司,陕西龙林建筑有限公司甘泉石马河项目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喜平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喜平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且系原告本人的真实意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喜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刘喜平负担。审  判  员 魏 延 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贺 少 杰   1  百度搜索“”